规章制度
(2024年10月23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十七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工作管理,更好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社会合作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开展的全面、综合性合作。
以下社会合作不适用本办法:
(一)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或所属单位名义开展的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成立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劳动人事、学生实习实践交流、就业、非学历教育、采购、捐赠、服务、后勤保障及基建工程等专项合作。
(二)党委组织部(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办公室)承担的定点帮扶与对口支援工作涉及的有关合作;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业务涉及的有关合作。
第三条 社会合作应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开展,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注重提升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发展与地方经济的能力,加快推进科学研究和创新成果转化,促进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创业,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第四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社会合作协议;学校所属单位不得签订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要学科领域或主要业务无关的合作协议。
第五条 社会合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是学校开展社会合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开展社会合作工作并负责有关事项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合作分类
第六条 根据合作主体、内容和重要程度等,学校社会合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一)重大合作:以学校名义开展,需要学校提供招生名额、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办公用房等资源,按照学校校务会议议事规则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清单等制度规定需提交校务会议审议的合作;法律关系复杂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作;
(二)重要合作:以学校名义与国家部委,市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军队,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等行业龙头企业等重要单位开展的全面、综合性、非重大合作;
(三)一般合作:以学校所属单位名义开展的其他社会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作为学校社会合作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国内合作中长期规划的实施;
(二)学校重要合作项目的沟通洽谈与签署;
(三)学校社会合作协议的审核、备案;
(四)统筹协调、服务、指导和管理学校各单位开展社会合作等。
第八条 社会合作须明确主责单位,主责单位为合作事项的第一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主责单位负责合作项目洽谈和合作协议的起草、签订、履行、终止等具体事务,负责所承担合作事项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涉及重大事项或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时,主责单位应及时向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报告。
第十条 各参与单位根据合作事项进行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在主责单位组织下积极做好合作任务的落实。
第四章 合作流程
第十一条 合作可行性论证。根据合作需求和合作意向,主责单位与合作方沟通对接,会同有关部门对合作方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进行考察,充分论证合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 合作洽谈。主责单位与合作方协商合作框架和相关工作程序,商定具体合作内容,做好协议文本起草准备工作。所有合作事项一事一报。
第十三条 合作协议起草。主责单位负责与合作方协商起草协议文本。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背景及意义、合作内容、合作机制、合作时限、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协议需注明校内主责单位,合作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协议文本需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务会审议。
第十四条 合作协议审批。
(一)重大、重要合作协议审批:主责单位将合作协议草案报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后,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审、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查,报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通过,提交校务会议审议;
(二)一般合作协议审批:主责单位将合作协议草案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会审通过后,将协议草案、本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务会纪要等相关材料报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审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履行签约程序。
第十五条 合作协议签署。主责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学校主要领导或授权代表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归档。合作协议在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责单位在合同管理系统完成归档。
第十七条 合作协议实施。主责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合作协议实施工作,明确协议中所涉各项合作内容的落实单位,制定推进落实方案与计划,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和协议落实,保持与合作方的联络沟通。
第十八条合作协议续签。一般合作协议到期后,如需续签,经合作双方协商一致,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签约。重要、重大合作协议的续签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合作终止
第十九条合作协议期满,经过合作双方确认,合作事项终止。
第二十条合作协议未到期,经合作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合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责成主责单位与合作方磋商终止协议,并妥善处理合作终止后相关事宜,积极维护学校权益:
(一)主责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学校声誉受损或经济受损;
(二)主责单位违约或未能妥善处理合作方违约事宜造成学校声誉受损或经济受损;
(三)主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作协议;
(四)合作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学校损失;
(五)合作方出现重大风险,无法继续履约;
(六)其他不可控原因导致合作无法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日常监督。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会同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督察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合作协议的工作进展和合作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项目进展年度汇报。主责单位每年报送社会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台账,由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汇总、分析、评估后,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学校各单位在开展社会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未经学校审核、未按照学校要求和程序开展的社会合作,以及协议签订后出现不落实、不推进、不履行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